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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特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晓松与梁自珍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特字第56号申请人周晓松,女,汉族,1962年7月12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周晓松要求宣告梁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梁自珍,女,汉族,1936年2月19日出生,住同申请人。被申请人梁自珍系申请人周晓松母亲。2004年被申请人梁自珍经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为大脑皮层细胞死亡、脑萎缩、老年痴呆。现申请人周晓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梁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梁自珍的监护人。201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梁自珍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一、被鉴定人梁自珍患有老年性痴呆等疾病;二、被鉴定人梁自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自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晓松为梁自珍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周晓松负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