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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肖肖、袁贵发、袁长雄、袁长豹、袁长优诉被告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肖肖,袁贵发,袁长雄,袁长豹,袁长优,八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朱肖肖,女,汉族。原告袁贵发,男,。委托代理人朱肖肖,。原告袁长雄,男。原告袁长豹。原告袁长优。被告八组。原告朱肖肖、袁贵发、袁长雄、袁长豹、袁长优诉被告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肖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组负责人朱冬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月原告朱肖肖招袁贵发入赘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袁长雄、双胞龙凤胎次子袁长豹、女儿袁长优。2006年村上给我划分宅基地,我一家五口人均居住在八组,系该村组合法村民。2012年8月我村东土地被国家征用,经村组代表决议按人均分配征地款3750元,但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不予分配,同时未给全家分配。被告未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秦都区司法局钓台司法所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要求被告依法给付五原告应分征地补偿款共计1875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进行质证:1、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疗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五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2、被告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每人分3750元,五原告共应分18750元,而被告未给原告分配。3、被告村组代表会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以出嫁女不参加分配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款。4、钓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经调解无效,通过诉讼解决经过合议庭评述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庭举证、质证以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并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履行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2012年八组土地因被征用。被告按本次征地分配方案,分配村组成员每人土地补偿款375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经秦都区司法局钓台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属农村户,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且农村合疗原告也均参加,应与被告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八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肖肖、袁贵发、袁长雄、袁长豹、袁长优征地补偿款共计187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八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涛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取得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