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卢阿光、苏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阿光,苏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传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阿光(系阳光酒类商行业主),男,1961年出生,住南靖县。被告苏丽芬,女,1964年出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卢阿光、苏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卢阿光、苏丽芬已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现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元,由原告漳州大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