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孟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某,女,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