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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金克银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克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7号罪犯金克银,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3日作出(1997)宿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克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敏经济损失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克银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2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11月2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2月1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金克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克银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2010年5月14日因打架禁闭处分,获得记功三次,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克银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禁闭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克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