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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杨长新、徐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长新,徐春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仕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长新。被告:徐春亚。原告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新、徐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71元,减半收取10635.50元,由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尹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