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杨长新、徐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长新,徐春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仕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长新。被告:徐春亚。原告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新、徐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71元,减半收取10635.50元,由宁波市计然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尹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