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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马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99号罪犯马进,男,生于1982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人,因强奸罪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以(2010)延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马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改造积极性高,认真钻研生产技巧,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进行原材料加工,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6余个,该犯还能利用业余时间传授生产技巧,在该犯的帮助下,已有七名罪犯的生产上取得较大进步。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表演,表现优秀。2011年度该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2032分,折合二十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