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旭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645号北电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贺鸿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旭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