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利安与丁双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利安,曾用名杨争立,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身份证号码:×××3314。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双桂,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身份证号码:×××0029。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安诉被告丁双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双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因经济困难申请减免,本院予以准许不再收取。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