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朝平与梁友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平,梁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朝平,男,汉族,生于196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梁友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朝平申请执行(2007)涪民初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友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