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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0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富顺职诚铸造造有限公司、刘云九申请执行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职诚铸造造有限公司,刘云九,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05、609号申请执行人富顺职诚铸造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二七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易恩成,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云九,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493号1幢1单元9号。被执行人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邓井关三居前进路42号。委托代理人蒲意军,男,汉族,系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401号、(2013)富民一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杭州宏基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有应得收入4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在杭州宏基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0万元,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正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