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林建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荣,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干部。被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小金部队营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年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博环罚字[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荣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和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拉丝机6台、焊网机4台、单头焊网机4台、调直机10台、刺网机2台、喷漆机1套)并将其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更改企业名称及法人环境保护意见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样监测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生产;
二、罚款伍万元。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3年5月15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环罚字[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东来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陈龚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观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