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0日下午,林某向被告人叶××求购冰毒(甲基苯丙胺),并交给叶××购毒款人民币300元。后叶××从孙某某处取得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214克),并将该包毒品带至本区××碶街道××号,正欲与林某一同吸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现场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14克及从被告人叶××车某某获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均被民警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查获的毒品、毒资,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214克、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