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金迪制衣厂与上海田仓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金迪制衣厂,上海田仓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平湖市金迪制衣厂,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双红村。代表人:姚金余。委托代理人:黄伟斌,平湖市新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田仓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183弄8号底楼101室。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298号8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金迪制衣厂与被告上海田仓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份本案的合同约定纠纷协商不成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均写明被告单位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298号8楼,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三份合同均约定纠纷协商不成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及原告的诉状所列被告办公地址均为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298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田仓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