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永涛与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涛,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姜永涛,曾用名姜涛,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旭、丛丙刚,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军,成年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孝法。原告姜永涛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永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旭、丛丙刚、被告周建军的委托代理人许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永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27日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二万元(20000元)和十万元(10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被告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当时由于被告承诺短时间就能还款,所以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但是,借款至今已一年多了,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建军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数额不属实,与事实不符。实际欠款是10万元,而不是12万元。第一次借2万元给原告打了借条,第二次借8万元时,把两次合并成10万元给原告打了借条。原告给被告承诺将第一次的借条撕掉,但是没撕掉。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周建军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姜永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姜涛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12年4月16日,周建军。”同年5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姜永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姜涛100000元整(拾万元整)。2012年5月27日,周建军。”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该款。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两份、原、被告陈述及庭审质证认定的,已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周建军向原告姜永涛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应予归还。被告辩称两次共借款100000元,第二次借条包含第一次借条的借款数额,无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永涛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张兆泉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