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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小忠与周建政、胡永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忠,周建政,胡永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陈小忠。被告周建政。被告胡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忠与被告周建政、胡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