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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中立民辖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七村民小组、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八村民小组与慈利县苗市镇人民政府、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七村民小组,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八村民小组,慈利县苗市镇人民政府,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立民辖字第24号原告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组。负责人向延彪,该组组长。原告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组。负责人赵守明,该组组长。被告慈利县苗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法定代表人吴辉,该镇镇长。被告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七村民小组、慈利县苗市镇天星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慈利县苗市镇人民政府、张家界中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425万��,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竞审 判 员  汪云辉代理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