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7月20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之后于8月10日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顺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登吾、冯武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康向阳、刘芙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翻看妻子邓某的手机时,发现邓某与被害人鄢某某有暧昧的短信,便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8月7日上午8时许,刘某通过邓某把鄢某某喊到新化县上梅镇海天大酒店509房。在房间内,刘某喊来几名亲戚帮忙,以邓某与鄢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由,要求鄢某某出钱赔偿损失。鄢某某不愿意赔钱,刘某就以通知鄢某某的单位和家人相要挟,并不允许鄢某某离开。鄢某某出于无奈,只好托人借了160000元,于当日15时许通过银行卡转账到刘某父亲刘某桂的银行卡上,才得以脱身。事后,刘某退还了鄢某某160000元,并与鄢某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康向阳、刘芙蓉律师辩称,本案被害人鄢某某与被告人刘某之妻邓某有不正当关系,鄢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刘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鄢某某的谅解;刘某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刘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邓某于2006年结婚。2008年,邓某在上梅镇恒运大酒店上班,认识了酒店股东鄢某某。两人开始交往,经常联系。刘某曾经要鄢某某不要找邓某,但鄢某某依旧联系邓某。2012年8月6日早晨,鄢某某用他号码为1397388****的手机打邓某号码为1517390****的手机,说在海天大酒店916房间等。邓某就去了并与鄢某某二人呆在该房间。之后,邓某离开房间回家。当天下午,邓某打开手机看到鄢某某发的暧昧信息。当晚,刘某打开邓某的手机,看到鄢某某发的暧昧信息,就用邓某的手机发了信息给鄢某某。鄢某某回复的信息为“我也不知道,心跳好快”等内容。刘某为此和邓某一直在吵。邓某看到这些信息就承认与鄢某某关系不正常。刘某逼邓某喊鄢某某出来,要质问鄢某某为什么一直缠着邓某。2012年8月7日早晨,邓某打电话约鄢某某在海天大酒店见面。之后,鄢某某回复邓某,说在海天大酒店509房间等。邓某就与刘某、邓某辉(邓某之弟)、周某某(刘某之姑父)、刘某某(刘某之姑姑)五人来到509房间。邓某敲门。鄢某某穿一条内裤开门,见门外人多就穿好衣裤再开门。刘某等人见状非常气愤。刘某质问鄢某某为什么还和邓某来往,以前就警告过的。鄢某某讲只是朋友关系。刘某讲如果是朋友关系怎么会发这种信息。两人就这样争辩。刘某要求鄢某某赔偿50万元,否则就要找鄢某某的家人和单位,并讲了一些威胁性的言语。鄢某某以要打电话借钱为由征得刘某的同意,要朋友伍某某赶来。周某某担心鄢某某喊人吵架就联系了一个外号叫“红日波”的人。伍某某、“红日波”先后来到房间。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鄢某某被迫同意出16万元了结此事。之后,伍某某留在房间。鄢某某一个人外出借钱,借了16万元打到刘某桂(刘某之父)卡号为5240943030023139的建设银行卡上。2012年8月26日,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刘某敲诈了16万元。2012年9月18日,刘某与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退还鄢某某16万元,补偿鄢某某损失8400元。鄢某某书面请求对刘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机主资料、通话清单证明,鄢某某用号码为1397388****的手机与邓某号码为1517390****的手机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联系。2、手机短信证明,鄢某某发给邓某的部分短信的内容。3、《住宿登记单》证明,鄢某某在上梅镇海天大酒店开房的事实。5、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证明,邓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他与邓某是2008年认识的,当时他是恒运大酒店的股东,邓某是员工。他一直都与邓某联系。2012年8月6日,他在海天大酒店开了一间房,并约了邓某到房间来,当晚他收到邓某的手机号码发来的十多条短信,也回了十多条。2012年8月7日早晨,邓某约他到海天大酒店见面。他就在海天大酒店开了509房。之后邓某、刘某等5人进了房间。刘某和他发生争吵,并要他拿50万元。他打了伍某某的电话,要伍某某到房间来。经过商量,他被迫同意拿16万元。刘某扬言当天不付钱就到他单位、家里去吵。伍某某留在房间。他就一个人离开了房间找朋友借了16万元,打到刘某桂卡号为5240943030023139的建设银行卡上。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她与刘某于2006年结婚,2008年她在恒运酒店上班时认识了股东鄢某某后,一直保持着联系。刘某曾经在电话里警告鄢某某别和她联系,但鄢某某继续和她联系。2012年8月6日,鄢某某打她电话告诉她在海天大酒店916房间等她。她就去了。当晚,刘某发现她手机内有她与鄢某某的暧昧短信,就用她的手机以她的名义向鄢某某发了信息。鄢某某也回了信息。她看到鄢某某回的信息才对刘某承认与鄢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刘某逼她约鄢某某出来谈。2012年8月7日早晨,她约了鄢某某。鄢某某告诉她在海天大酒店509房间等她。她和弟弟邓某辉、刘某、周某某、刘某某五人到了509房间。她敲门。鄢某某穿条短裤开门,引起刘某更加怀疑。在房间刘某和鄢某某发生争辩。刘某提出要鄢某某拿钱来私了。鄢某某打电话叫来了伍某某。双方为钱的事讨价还价。她和邓某辉就走了。7、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7日,他接到鄢某某的电话到了海天大酒店509房间。刘某威胁鄢某某,提出要鄢某某赔50万,并拿了鄢某某发的信息给他看。他与鄢某某和对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由鄢某某出16万元了结。对方要他留在酒店,要鄢某某出去拿钱,如果不拿就要到鄢某某的家里和单位吵。鄢某某离开酒店借了16万元转到了刘某桂的卡上。8、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是刘某的姑父。刘某某是刘某的姑姑。2012年8月7日,他们陪刘某、邓某等人一起到新化海天大酒店509房找鄢某某。鄢某某穿条短裤开门。刘某与鄢某某发生争吵,并要鄢某某赔50万元。鄢某某打电话叫来了伍某某。周某某就喊来了“红日波”,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由鄢某某赔刘某16万元。鄢某某就外出打了16万元到刘某桂的建行卡上。9、证人刘某桂的证言证明,他是刘某的父亲。2012年8月7日,鄢某某打了16万元到他卡号为5240943030023139的建设银行卡上。10、转账账单证明,鄢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在2012年8月7日15时46分转了16万元钱到刘某桂的卡上。11、《调解协议书》、《请求对刘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及《领条》证明,刘某退还了鄢某某16万元钱,并补偿了鄢某某8400元钱;鄢某某自愿放弃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他和邓某于2006年结婚。他曾经警告过鄢某某别和邓某来往。2012年8月6日晚上,他发现邓某的手机上有鄢某某发来的暧昧短信,随后又看到鄢某某回复邓某手机号码发的短信,于是与邓某发生争吵。邓某承认与鄢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2012年8月7日,他要邓某约鄢某某出来见面。他与邓某辉、周某某、刘某某、邓某一起来到海天大酒店509房间。鄢某某在开门时只穿了一条短裤。他非常气愤,问鄢某某如何解决此事,并威胁要告诉鄢某某的家人。鄢某某同意拿钱出来解决此事。鄢某某最后答应拿16万元钱给他。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6万元钱打到了他提供的其父亲刘某桂的银行卡帐户上。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刘某为了立功,于2013年3月21日主动到新化车站派出所公安网上查询到犯罪嫌疑人李建华系网上通缉犯。3月23日,刘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李建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关于刘某从我所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21日,新化车站派出所治安队员王某某带刘某到新化车站派出所查询公安网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刘某查出了他认识的在逃人员李建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新化车站派出所的治安员。2013年3月21日刘某要他帮忙查找是否有刘某认识的网上在逃人员。他经请示车站派出所领导,同意让刘某看公安网上通缉的人。刘某认识其中一个在逃人员李建华。2013年3月23日,刘某协助新化车站派出所抓获了网上逃犯李建华。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他找到新化车站派出所王某某要其帮忙从公安网上查,看是否有他认识的人。他查到了认识的网上逃犯李建华。2013年3月23日,他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干警将网上逃犯李建华抓获。4、《关于刘某向新化车站派出所提供线索时联系的情况说明》及刘某为1867369****的手机的通话详单证明,刘某在2013年3月23日打电话与新化车站民警陈某、治安员王某某联系的情况。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李建华系网上逃犯。6、拘留证、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华涉嫌盗窃予以刑事拘留;李建华供述了盗窃的事实。7、《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23日下午18时许,新化车站派出所民警陈某、刘某曙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网上逃犯李建华的事实。8、《关于刘某协助新化车站派出所抓获网上逃犯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3月23日,刘某协助新化车站派出所抓获涉嫌盗窃的网上逃犯李建华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中,刘某主动缴纳罚金二万六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鄢某某的谅解,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鄢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以采纳,并由此可以减轻刘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刘某有立功情节。经查,因刘某立功线索的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认定立功。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刘某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顺庆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