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托希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托希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力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丽琴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广州市托希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4207室。法定代表人:刘妙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丁,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力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国际会议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倪晓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南公园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倪晓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丽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托希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唐丽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力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沈 娟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