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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袁小海与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华东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袁小海,杭州华东链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辖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全。委托代理人:齐杰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海。原审被告:杭州华东链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碧华。上诉人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小海、原审被告杭州华东链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宣州区法院起诉和立案受理时间均为2013年9月6日,袁小海向余杭区法院起诉和立案受理时间为2013年9月9日,宣州区法院受理时间在先,余杭区法院受理在后,故本案依法应由宣州区法院审理。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给宣州区法院的起诉状上盖有宣州区法院的立案章,显示时间为“2013.9.6”,可以证实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立案受理时间为2013年9月6日这一事实。另外,袁小海在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参加工伤保险,其主张按照宣城市宣州区标准享受各种工伤待遇,宣州区工伤的支付项目、具体支付标准、何时支付等重要事项均由宣州区社保机构掌握,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标准也比较清楚,而余杭区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故由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由袁小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故当事人可向两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袁小海于2013年9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同日立案,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故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在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宣城市前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为 民代理审判员 盛���代理审判员 睢 晓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