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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哲与陈勇、刘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哲,陈勇,刘扬,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徐哲。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陈勇。被告刘扬。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哲与被告陈勇、刘扬、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