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哲与陈勇、刘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哲,陈勇,刘扬,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徐哲。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被告陈勇。被告刘扬。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哲与被告陈勇、刘扬、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