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子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8号罪犯杨子杰,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合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贵等人经济损失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子杰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2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2009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子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子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子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