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782号王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吵闹打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长期沉溺网吧,常因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夫妻自此分居至今。2012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李泽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20000元。被告李某某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五、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王某举证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2012年曾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查了被告之母王某甲,其证明被告自2011年7月外出打工至今无下落。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之母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相互印证,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订婚,同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月20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2009年9月10日生育女儿李泽茜,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11年7月16日被告去西安打工,同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夫妻自此分居至今。2012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至今仍无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2012年6月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仍无下落,且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应维持现状,原告可待有被告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成宗阳人民陪审员 郑书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遥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