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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到案,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18时许,同案犯张甲(已判刑)受被告人黄某授意,以向陆某的儿子讨要债务为名,纠集郭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由郭某、李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镇鹤凤村被害人陆某家中,对被害人陆某进行殴打,并用铁棍将陆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外伤致面部单条疤痕长度大于3厘米,此伤构成轻伤。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黄某辩解,其叫张甲去讨债,没有叫他打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18时许,同案犯张甲(已判刑)受被告人黄某授意,以向陆某的儿子讨要债务为名,纠集郭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由郭某、李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至慈溪市××××镇鹤凤村被害人陆某家中,对被害人陆某进行殴打,并用铁棍将陆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外伤致面部单条疤痕长度大于3厘米,此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1日晚7时左右,其在家里,进来四个外地人,问其儿子在不在,其说不在,他们就说其儿子欠他们钱,让其还钱。其说其不清楚儿子有没有欠他们钱,他们说今天不还钱就要给其吃苦头,他们就动手打其,其中一人拿出铁制的工具打其,把其打倒在地。另证明,在2012年的8月、9月、10月,黄某向其讨过十多次债。刚开始的时候,是打电话讨要,后来写大字报、扔啤酒瓶什么的,到了最后,其家的玻璃、车库门经常被人砸坏。10月25日,黄某叫了其儿子所有的债主到其家讨债,因为利息的事情没谈成。10月30日,黄某带了二个小伙子到其家讨债,也因利息的事情没谈成,他留下一句话,叫其等人小心点。平时,黄××打电话或当面恐吓过其。2.同案犯张甲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底的某日,黄××用他的手机137××××4444给其(手机号为152××××8884)打电话,说陆丁欠他的钱,让其叫几个人去要要看,如果对方赖帐不还,打二个巴掌没关系的,陆丁不在,向他父母要,还说不会让其等人白帮忙,香烟钱会给的。于是,其跟其朋友郭某说了这事,叫他一起去讨债,另外其还叫了一个贵州的朋友,郭某又叫来了李某某。11月1日,黄某又打电话给其,问其人找好了没,其说找好了,黄某就让其等人晚上到陆丁家里。当晚,其和李某某、郭某从余姚赶到掌起,和贵州人及他的朋友碰头,其没有去那家人家里,让郭某等四人去了陆丁家。半小时后,郭某打其电话,说已经把人打了,打的不重。他们四人和其碰头后,其一个人到洋山加油站那个地方和黄某见面,告诉他其等人已经把陆丁的父亲打了一顿,黄某就拿出6000元交到其手上。其拿到钱后,回到郭某某碰头的地方,给了郭某800元、李某某900元、贵州人二个人1200元。后其和李某某、郭某回余姚。3.同案犯郭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底某日,张甲打电话给其,说是有个赚钱的事情,就是别人有一笔债务,需要其等人帮忙讨一下,让其再叫个人一起去,并说他这边也会叫好人的。其同意了,其又把这事告诉李某某,他也同意了。案发当天,其和张甲、李某某在掌起和另外两个外地人坐黑车在欠钱人家门口转了圈,张甲指了那家的位置,然后说他的车停在大路口等着其等人。其四人进去后,把欠钱人的父亲打倒在地,其用小铁棒打的,其他人是拳打脚踢的。办好事情后上了接应的车子,到观城××超市门口,随后张甲去拿好处费。半小时后,张甲回来了,给了其800元,给了李某某900元,另外两个人也拿到了钱。后来,其和李某某、张甲坐车回余姚。另供认,张甲说是帮一个叫“阿能”的本地人讨债,吓唬吓唬对方,最多打两个巴掌好了。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上午八九点的样子,郭某叫其跟他一起帮本地人“阿能”向别人讨债,事后给其800元钱,其同意了。然后,其和郭某、张甲一起坐车从余姚到了掌起。下午二三点,张甲带着其等人去了欠钱人的厂,给其等人讲了欠钱人的体貌特征及其父母情况,然后接上另外二个人,去欠钱人的村庄,半路上,张甲下车了,下车前,张甲说其等人去要帐的时候,如果对方不肯给,就打对方,让对方进医院。晚上六七点,其和郭某某及另外二个人去欠钱人的厂里要钱,因欠钱人的父亲说没钱,其等人就动手打人,郭某用铁棒打的,把对方的父亲打倒在地,其等人就走了。当天晚上,张甲给了其900元钱,给了郭某800元。5.证人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30日下午4点左右,其在陆某家里,��到黄某带两个人到陆某家里,向陆某讨钱,陆某就说利息除一些,黄某讲利息没有的。其就说“你没利息是雷某啊”。黄某就对陆某说“你不还钱等着好了”,然后就走了。另证明,陆某的儿子欠了钱,他家的玻璃被砸过几次,也有人放过花圈。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日晚6点30分左右,其公司老板陆某在厂里被四个外地人打了,其中一个人是用刀类工具打的。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其儿子向黄某等人借了一些钱。最近一段日子,黄某等人一直来其厂里要其还钱。今天(指2012年11月1日)晚上7点不到点,其和老公陆某在厂里,进来四个外地人,向其老公要钱,其老公说不认识他们,就遭到该四人的殴打,其中一人用棍子打其老公,把其老公打倒在地,这四人就跑了。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陆某指认同案犯郭某某、李某某;证人王某、张某指认同案犯李某某、郭某;同案犯张甲指认被告人黄某。9.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陆某因伤就医的情况。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陆某外伤致面部单条疤痕长度大于3厘米,此伤构成轻伤。11.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因本案被判处刑罚及被告人黄某的前科情况。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5月24日到掌起派出所投案。13.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指使同案犯随意殴打欠其债务的当事人的父亲,致人轻伤的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