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炳勇与黄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勇,黄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李炳勇,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黄耀均,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本院审理原告李炳勇诉被告被告黄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炳勇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黄耀均通过家人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炳勇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勇撤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炳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