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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治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治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95号罪犯王治国,男,生于1978年6月7日,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以(2011)灞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二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治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治国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端正,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劳动改造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6余个,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761分,折合七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治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国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