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与郭林峰、吴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991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负责人肖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郭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与被告郭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中国某某银行华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