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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与上诉人李芳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德映,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华,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李德映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德映系李先华之夫,个人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芳刚,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官绪胜,男。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因与上诉人李芳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李芳刚及委托代理人官绪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晓燕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融—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