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与上诉人李芳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德映,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华,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李德映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德映系李先华之夫,个人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芳刚,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官绪胜,男。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因与上诉人李芳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映、李先华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李芳刚及委托代理人官绪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晓燕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融—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