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初在肖家堡乡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0月生长子王某乙,2007年2月生幼子王某丙。婚初两人感情一般,被告一直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自2010年被告疯狂迷恋上赌博且越赌越大,使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辛苦挣来的钱还不够给被告还赌债。2011年11月原告在债主多次上门讨债无奈情况下,给其娘家兄长打电话,让被告借去了2万元,即便如此被告仍不知悔改。2012年9月,被告为逃避赌债离家出走,至今已3月有余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下落不明。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伤害,夫妻关系出现不可弥补的裂痕,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北神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已经破裂;2,证人党绸利、王启运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与谈话中述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两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并愿意独自承担共同债务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后相恋,1997年12月29日在原郊区肖家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打牌赌博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过吵嘴、打架。2012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3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于2007年2月7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无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20000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主要因被告打牌赌博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吵嘴打架,以至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孩子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关于共同债务,因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负责清偿,故应由被告承担。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次子王某丙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三、共同债务2000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左菊红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