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严俊强、严锋、宇文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严俊强,严锋,宇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负责人韩亚莉,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兵,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杜效良,系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严俊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南堡村。被执行人严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西堡村。被执行人宇文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西堡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严俊强、严锋、宇文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俊强、严锋、宇文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