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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与台辛福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台辛福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住所地敦化市官地镇。法定代表人张庆祥,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龙,法律顾问。被告台辛福,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诉被告台辛福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