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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李村八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伟,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村八组。本院在执行陈晓伟、李村八组其他民事一案中,业经本院(2013)韩民0957号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村八组以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村八组以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