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农╳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X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X翔(曾用名农X艺),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辩护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翔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X翔及其辩护人农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农X翔到其堂哥农X深租住的大新县城民主路X号一楼房间内喝酒,当晚借住在该出租楼一楼楼梯旁。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农X翔见该楼二楼出租房未关门,即窜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赵X平放在房间内的现金270元和一部银色的诺基亚5233手机。被告人农X翔盗得财物转身离开房间时被被害人的妻子赵X青发现,被告人农X翔便迅速逃离现场,并跑到楼顶躲起来。后被害人赵X平、房东农X明及农X深等人在楼顶将被告人农X翔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为6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农X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X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农X翔盗窃数额小,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农X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农X翔醉酒后在其堂哥农X深租住的大新县桃城镇民主路X号一楼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农X翔看见该楼二楼一出租房未关门,便进入该房间内窃取被害人赵X平、赵X青夫妇放在房间的一部银色诺基亚5233手机(经鉴定价值600元)和现金270元。正当被告人农X翔转身离开房间时被被害人赵X青发现,被告人农X翔便跑到一楼楼梯下将盗得的手机及现金藏在一个纸箱下面,接着又跑到楼顶躲藏。后被害人赵X平、房东农X明与公安民警(接警赶来)一起将被告人农X翔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害人赵X平对被告人农X翔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农X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平、赵X青的陈述;证人农X深、农X明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物证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X翔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X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农X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农X翔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农X翔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农X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农X翔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农X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X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黄世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志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