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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里用电话接受缪某、彭某某、彭某、黄某甲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共计收受他人的投注64000元,营利5000元,所收受的投注全部报给上线平江县栗桥的“老向”。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证人缪某、彭某、黄某甲、彭某某、伏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