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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与鹿晓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鹿晓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325号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辉,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女,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被告鹿晓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晓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居汇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