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陈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贵阳小河路路××汽车服务部经营者。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具体情况不详,系黄某之妻。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2011年9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我租用沃尔沃牌贵A×××××轿车一辆,从2010年3月29日到2011年9月15日止(合同222号,271号)。被告共欠我租赁费200,000元整,并向我出具了欠条。被告在欠条上写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月3%利息”支付。我在约定的归还期限届满后多次找到被告付款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汽车租赁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4,000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陈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系贵阳小河路路行汽车服务部的经营者,该汽车服务部经营范围为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汽车租赁、保险中介。被告黄某因生意需要经常到该汽车服务部租赁车辆。2010年3月29日,被告黄某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原告租用贵A×××××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登记为贵阳小河路路行汽车服务部)一辆,租赁费为680元/天,合同中只有租车时间及黄某的签字,租车期限等内容空白。同年6月26日,被告黄某之妻陈某又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只注明租车时间及陈某签字,其余空白,同时陈某注明“黄某租赁沃尔沃”。两被告租车之后,陆续拖欠原告汽车租赁费。2011年9月15日,原告找到两被告,经协商确定两被告尚欠原告的汽车租赁费为200,000元,并由两被告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邓某汽车租赁费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月息3%,按月支付”,并附还款明细:“还款计划如下:1、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伍万元;2、2012年2月28日前偿还伍万元;3、2012年5月30日偿还伍万元;4、2012年7月30日偿还最后一笔伍万元正”。后两被告一直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和计划支付汽车租赁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贵A×××××号车辆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前列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故未能对案件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承租了车辆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原被告协商确定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0,000元,且出具欠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汽车租赁费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从逾期之日(2012年7月30日)支付利息的请求过高,本院酌情判定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逾期之日即2012年7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黄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某汽车租赁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邓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黄某、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梁媛媛代理审判员 王 珏代理审判员 魏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