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书芝诉王丽晨、张思佳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芝,王丽晨、张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芝。被执行人王丽晨、张思佳。本院在执行张书芝诉王丽晨、张思佳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