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马爱花与郦英、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花,郦英,周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2号原告:马爱花。委托代理人:周利明、钟叶英。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花与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爱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爱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花撤回对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马爱花负担。审判员  赵敏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