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马爱花与郦英、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花,郦英,周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62号原告:马爱花。委托代理人:周利明、钟叶英。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花与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爱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爱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花撤回对被告郦英、被告周中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马爱花负担。审判员 赵敏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