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吴玉琼、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娟,吴玉琼,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娟,女,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吴玉琼(已死亡),女,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吴玉琼。申请执行人徐丽娟与被执行人吴玉琼、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玉琼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9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1372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中一法执字第1839号;于2012年12月14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32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2)中一法执字第1279号、(2012)中一法执字第1839号案分别委托拍卖机构对吴玉琼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28号豪逸华庭三期B型B2-1708房的房地产、粤T×××××号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并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分别为461840元、332000元;依法以(2012)中一法执字第1279号案扣划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748.98元;依法将吴玉琼在另案中应收取的执行款60000元予以提取;依法以(2013)中一法执字第166号案、(2013)中一法执字第4838号案分别扣划与本案相关债务人马文超的银行存款5609.6元、1596.64元。对于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在吴玉琼、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马文超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5959.08元。另,本院依法以(2012)中一法执字第1839号案冻结吴玉琼在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6469股股金,暂无法处理;依法以(2012)中一法执字第1839号案查封吴玉琼名下粤T×××××号车辆,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亦无法处理;依法以(2012)中一法执字第1279号案委托拍卖机构对吴玉琼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中信凯旋蓝岸花园C13幢33房的房地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未成交,需要进行变卖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权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吴玉琼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中信凯旋蓝岸花园C13幢33房的房地产由本院另案执行中;吴玉琼、中山市润峰钢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