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姚惠新与姚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惠新,姚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姚惠新。被告姚惠英。原告姚惠新与被告姚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惠新,被告姚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惠新诉称,姚惠英先后向其借款计45000元,并于2008年10月7日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此后仅归还4000元。现要求姚惠英立即归还本金41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姚惠英辩称,其仅向姚惠新朋友李某某借过2000元并已归还,其系文盲不识字,其在姚惠新的胁迫下、并认为借条上的金额仅是2000元的情形后方在借条上签名,其是被冤枉的,不存在借钱不还之事。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7日,被告姚惠英在一份借条上签名,该借条载明:“今有本人姚惠英因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故特向姚惠新借款人民币现金肆万伍千元正(45000元正),借款人:姚惠英,2008、10、7。”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惠新作如下陈述:1、姚惠英向其借此款已达10年之久,当初开始借款时,姚惠英还与前夫一起开发廊,约先后借了24000元左右。2、此后,姚惠英即与前夫分手,又与另一男子同居一起开麻将馆,在前款借后的约一年左右,姚惠英又向其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礼拜左右归还,当时未出具借条,但此后却找不到姚惠英了。3、前债未还又借新债是因与姚惠英一起的男子在当地还是比较“硬气”的,也曾帮姚惠英还过不少钱。4、由于一直找不到姚惠英,在相隔三、四年后,方找到姚惠英并要求补具借条。因原来的24000元借条已找不到了,故在补具的借条一并载明借款数为45000元。5、姚惠英向其借钱实际系用于偿还向他人的所借之债。姚惠英被找到时,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或给付一些钱款、实物,姚惠英的新男友顾某某也在借条旁写下每月归还1000元的还款计划。姚惠英作如下陈述:1、其仅在10年前向姚惠新的女友李某某借过2000元并早已归还,当时未收回借条,李某某承诺不会再凭借条来讨钱。2、现在的借条系姚惠新打听到其新住所后带人上门威胁,并逼其在已写好的借条上签名而已。姚惠新与李某某对其恐吓、威胁,故不敢报警;再说借条上的数额其仅知为2000元,最多被冤枉2000元钱。3、此后,姚惠新与李某某还多次至其家中讨钱,有时在路上也被他们拿走身上所带的钱。每次出现该情形,怕邻居亲戚知道欠钱不还之事,故不敢声张,也不敢报警。4、其从不与人谈起借钱之事,但邻居们均知道其被冤枉、敲诈2000元之事。5、钱根本就不是向姚惠新借的,而是向李某某借的,姚惠新无权对其起诉,再说所借钱款已经归还。6、其会“二张牌”的赌博,但不知赌的系何种类型,向李某某借钱是用于赌博。其与顾某某并非同居关系,而仅系一般朋友关系。某一天李某某至其家时,其正与顾某某一起,那天李某某是否将三人的谈话录音其不清楚,即使录音中有其说到要还钱的内容,其也不认可。7、姚惠新与其非亲非故,怎可能出借2万元而不要求出具借条。因为其不识字,故也不知借条的用处。李某某到庭作如下陈述:1、其与姚惠新曾是好友,经人介绍认识了姚惠英。其本不敢借钱给姚惠英,但因姚惠新说与姚惠英同住于“山北”地区且要帮帮“她”,故由其出钱让姚惠新向姚惠英出借而已。2、姚惠英出具该借条后,在被追讨时,以母亲去世、女儿癌症、自己车祸予以搪塞;甚至有一次在路上偶遇后,姚惠英很神秘地告知正在进行贩毒交易、公安机关也在找“她”的情形,其与姚惠新当时吓得不敢再与姚惠英说话,事后方醒悟姚惠英有特好的演技。3、有一次到姚惠英家中讨钱时,顾某某也在场,顾某某说此钱由“他”来还,姚惠英即说“丈夫顾某某”也答应要还了就好了。当时其还将对话用手机录音了,但现在该手机不知能否找到。姚惠新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该材料右边系“45000元借条”的复印件,左边载明下列原件文字:“双方商量每月20—30还一千元(一千1000元),顾一栋,2012、10、2”。姚惠新表示顾某某的真名经查并非“顾一栋”;姚惠英表示“顾一栋”即为顾某某本人。本院限期要求由姚惠英将顾某某领至法院,以说明相关情况,并告知不履行该义务的后果,但姚惠英未履行本院的指定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姚惠新持有的借条确定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数额,姚惠英也在该借条上签名,本属明确无误,一般情况下将难以产生如此争议。而该争议的内容仅仅系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并不存在深奥的难度,双方当事人的内心对真实情形清楚明了,本案争议也决不是因混淆、差错、记忆失误而产生,其阻碍本院查明事实真相的用意显而易见。鉴此,本院结合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及李某某的陈述意见、姚惠英不履行本院的指定义务等情形,综合予以评判后认定,姚惠英向姚惠新借款45000元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1、借条系设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古往今来,人们对借条持有人所能确定的权利及借条出具人应负义务的认知程度,已属成年人普遍性认知范围。2、姚惠英以被胁迫为由在借条上签名的意见,假如该情形存在,姚惠英在事发当时即已感知被胁迫,但事后未采用任何救济方式,包括及时报警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等,以维护其权益;而姚惠英在本案庭审时所作的前述意见,与发生在借条上签名行为的时间已五年有余,且在借条出具后数次受到姚惠新的追讨也未有任何反对方式,其行为与辩称意见之间显然存在难以自圆之处。3、姚惠英虽自称不识字,但该借条上除了大写的“肆万伍千元正”,还附写了小写的“45000元正”的字样,对小写的金额,因与其书写的日期字样均为阿拉伯数,可确认属姚惠英的认知范围,故其的该辩称意见再次让人产生质疑。4、庭审中姚惠英一再表示其不知借条的用处与后果,可按其所作在十年前向李某某借款2000元时,曾出具过借条,并因李某某收到还款时未归还借条而产生担心的陈述意见,足见其对借条的用处与后果清楚明了,该辩称意见既自相矛盾,也反映了姚惠英对本院查明真相而设置障碍的恶意用心。而姚惠英前述行径,无非是以诉说好似无端受冤的方式,达到其混淆视听并逃避债务的目的。5、当李某某表示曾将姚惠英、顾某某愿意归还的言语予以手机录音时,虽系尚未或能否提供录音资料的情形,但姚惠英所作的不管录音中有无其还款承诺言语,均不予认可的表示,属极端否认方式,其内心空虚程度可见一斑。6、因姚惠新表示在追讨过程中,有姚惠英男友顾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姚惠英也认可顾某某系其朋友,为更好地查明真相,本院已明确告知由姚惠英负责领顾某某至法院说明情况,但姚惠英却不予履行该指定义务。姚惠英的行为既属反常、也印证了本院的上述判定。关于姚惠新的利息主张,虽姚惠英出具的借条上未有利息约定,但因该借条形成的原因系姚惠英未按约归还借款并在被追讨时出具,故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姚惠新自行提供的顾某某(“顾一栋”)出具的还款书面证据,逾期利息的计付时间应自2012年10月31日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惠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惠新借款本金41000元;并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姚惠新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姚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怡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