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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惠涓,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瑞,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涓、被告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1997年7月16日生育长女,取名卢某甲。2004年8月30日生育二女,取名卢某乙。原、被告婚后缺乏共同语言和爱好,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长期不能和睦相处,经常骂架和打架。被告不尊重长辈,经常辱骂并殴打原告的母亲。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极度厌恶,对被告毫无感情可言,难以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卢某甲由原告抚养,卢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禇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禇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当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1997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7年7月16日生育长女卢某甲(现外出务工),于2004年8月30日生育次女卢某乙(现在校读书)。2013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婆媳关系不好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13年9月18日,原告卢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禇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女儿二个,结婚长达十七年余,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在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婆媳关系不好发生纠纷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感情,本着家庭团结和睦,夫妻之间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