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红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红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59号罪犯朱红伟,曾用名朱宏伟,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宿中刑初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朱红伟、胡中贺、李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敏、朱美英经济损失156692元(已赔偿13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方进经济损失2276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光平经济损失230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方亮经济损失3485.2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红伟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红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红伟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