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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5号。代表人侯本旗,行长。委托代理人矫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职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50005120302854、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出票人为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方洋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恒丰银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