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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前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衡水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乙,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