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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杰信电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杰信电镀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28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0-2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博罗县杰信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陈屋。法定代表人朱伟东。委托代理人赖宇玲,广东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径贝居委会北环路创富科技园*栋*楼东面。法定代表人叶新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博罗县杰信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冻结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石岩分行的账户,冻结款项为150178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石岩分行开设有账户(账号:75×××84)。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担保函(营业执照:44132200000167563)。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石岩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756257945384),冻结金额为1501780元。冻结被告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石岩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756257945384),冻结金额为1501780元。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原告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账、支取等形式处分上述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