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外初字第54号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桂芳。委托代理人:徐敏。委托代理人:应海霞。被告: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