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1号
原告:丁小燕,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正浩,农民。
被告:许士龙,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
委托代理人:周菁,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燕与被告金正浩、许士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丁小燕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正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丁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燕撤回对被告金正浩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胡金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