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宏峰与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某,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强某某,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子长县马家砭镇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子长县史家畔乡高家沟村村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强某某与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合伙协议一案中,申请人强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108315元案款。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10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83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2013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履行案款1083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2013年10月28日申请人强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