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光照、张培超、罗光荣、蒋兆忠、何兰达、陈大秀诉北海市海城区上寮渔业发展中心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照,张培超,罗光荣,蒋兆忠,何兰达,陈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立初字第9号申请人罗光照,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39********,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申请人张培超,男,193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34********,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申请人罗光荣,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48********,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申请人蒋兆忠,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48********,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申请人何兰达,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49********,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申请人陈大秀,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111947********,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2013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罗光照等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书,称其是北海市海城区上寮渔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渔业中心”)渔民群众的代表,因2004年10月13日,渔业中心因逾期不参与年检,被北海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渔业中心的财产清算工作一直没有进行,申请人罗光照等人多次要求渔业中心管理人员组织清算,但渔业中心管理人员拒不履行管理职能,不组织召开渔业渔民群众大会选举产生清算组人员。渔业中心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渔业中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渔民集体财产。在多重压力下,地角办事处于2012年3月成立了渔业中心遗留问题处理小组。但一直以来都没有进行任何形式上实质上的财产清算工作,形同虚设,应付了事。为此,根据《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对北海市海城区上寮渔业发展中心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北海市海城区上寮渔业发展中心是集体企业,申请人罗光照等人以其是该中心的渔民代表为由,申请对该中心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光照、张培超、罗光荣、蒋兆忠、何兰达、陈大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赖崇坤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项载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