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星宇与被告高坤、陈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星宇,高坤,陈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魏星宇,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被告:高坤,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陈稳,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丁小娥,女,务农,系被告陈稳之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局培训中心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黄湘群,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星宇与被告高坤、陈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星宇撤回对被告高坤、陈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星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